一、用人單位向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稅款登記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2023年度保障金的時限為2024年8月15日至10月31日。
二、2023年度保障金征收標準上限按《市人社局市醫保局市稅務局關于公布2023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及2024年度工資福利待遇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24〕8號)公布的2023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2倍計算。
三、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在申報繳納保障金前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本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具體規定按照《天津市殘疾人聯合會關于開展2024年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審核認定工作的通告》
二、2023年度保障金征收標準上限按《市人社局市醫保局市稅務局關于公布2023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及2024年度工資福利待遇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24〕8號)公布的2023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2倍計算。
三、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在申報繳納保障金前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本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具體規定按照《天津市殘疾人聯合會關于開展2024年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審核認定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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