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并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第八條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項稅額。
第九條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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