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由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的,納稅人應在2020年4月30日前與扣繳義務人進行書面確認,補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并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今天我進入手機個人所得稅APP,發現稅務局提供了預填報服務,好多數據自動都有了,因此個稅匯算清繳我就不用申報了。關于 個稅匯算 的文章是由【谷騏財稅:http://www.jzzkkj.com/news/gsdt/5141.html】整理或轉載,谷騏財稅提供公司注冊、代理記賬、稅務代辦、審計稅籌等專業財稅服務,為您解決代辦各種財稅疑難問題,歡迎您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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