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10號)第六條規定:“對取得土地或房地產使用權后,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只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
關于 未開發土地轉讓,土地增值稅可以加計扣除么? 的文章是由【谷騏財稅:http://www.jzzkkj.com/news/gsdt/530.html】整理或轉載,谷騏財稅提供公司注冊、代理記賬、稅務代辦、審計稅籌等專業財稅服務,為您解決代辦各種財稅疑難問題,歡迎您的咨詢!
其他代理記賬的相關內容
(顧問1分鐘內響應)
預約服務>
在線客服>
上一篇:小微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