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
1.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從定義可以看出,改擴建一般情況下是可以延長資產使用壽命的。對于“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而言,小企業準則規定是不能對折舊年限進行調整的,所以只能通過長期待攤費用核算,并在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內分期攤銷。
2.經營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承租方只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擁有對該資產的使用權,因而對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改建支出,不能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只能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在協議約定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
對于“經營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準則中核算原理和方法均一致。
3.符合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① 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② 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符合以上兩項條件的大修理支出,在發生時,借記“長期待攤費用”科目,貸記“原材料”、“銀行存款”等科目;該支出在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內進行攤銷,借記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科目,貸記“長期待攤費用”科目。
4.其他長期待攤費用,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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